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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订后《水污染防治法》实施 提高环保执法权威性
2月28日修订后颁布的《水污染防治法》已从6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6月10日指出,《水污染防治法》赋予了环保部门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行为的限期治理的行政处罚权,明确授权环保部门在限期治理期间可责令排污单位限制生产、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;并适当增加了强制执行手段。大大提高了环保执法的权威性。
修订后的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罚款幅度普遍提高,取消了对某些行为罚款的上限;增加应受处罚的行为种类,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、未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、未进行自我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、排污超过标准、排污超过总量指标的、私设暗管的、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重污染项目的、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、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应急措施的,明确了有关处罚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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